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是什么,两者有哪些区别?
1、不可抗力的发生通常是明显且易于察觉的。影响程度不同:情势变更发生时,合同通常仍可履行,但履行可能导致一方遭受重大不公平或损失。而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合同履行可能遇到困难、无法完成或完全失效,影响更为深远。适用范围差异:情势变更仅在合同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作为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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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3、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在定义、适用范围、核心区别以及实例分析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适用于全部民事场景;而情势变更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仅适用于合同场景。
详解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的变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排除在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民法典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表述,这意味着不可抗力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许多商业店铺无法营业,承租人原本只能主张解除合同或减免违约责任,但现在还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如减免租金。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在合同订立后,若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规则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旨在处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外部环境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合同公平性的情况。此规则适用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
《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的解读,主要针对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合同一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或解除。
新冠肺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1、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也可在特定情况下构成情势变更。新冠肺炎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疫情及其防控作为不可抗力规则包含的事项,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3、在实务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并不冲突,两者均可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情势变更的适用需基于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4、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5、《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在新冠疫情下备受关注,它旨在解决合同履行中因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的不公平情况。在法律层面,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还是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本质上都包含对这种情况的处理。
6、不可抗力也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将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排除在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而民法典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表述,这意味着不可抗力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